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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更新时间:2015-08-19

【摘要】未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应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某建筑公司承认张阿姨在工地从事做饭工作,只是强调双方系临时雇用关系,但是否为劳动关系并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无论临时还是长期,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口头约定后,从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退一步讲,即使张阿姨与所在公司是雇佣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劳动仲裁认定张阿姨与所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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